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街对当事人温少珍未经城(市)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竹仔园北十五座A梯801天面建设房屋及铁棚(涉案房屋长约11米,宽约6米,建筑面积约66平方米;铁棚长约11米,宽约0.9米,建筑面积约9.9平方米。)的行为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凤城行催〔2024〕1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凤城行催〔2024〕1号)公告送达。
温少珍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二楼综合行政执法办(联系电话:0763-3345671)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清城凤城行催〔2024〕1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凤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12日